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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宜蘭縣縣民得依本公告指定區域範圍、期間及應注意事項,自由撿拾清理本處轄管蘭陽溪出海口南岸漂流木臨時堆置場內漂流木,並請至臨時檢查站接受本處之檢查登記。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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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頒訂「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撿拾區域及臨時檢查站如下:蘭陽溪出海口南岸漂流木臨時堆置場(詳如位置圖)。
二、撿拾身份:限設籍於宜蘭縣之縣民(憑身分證)得自由撿拾清理。
三、撿拾及搬運時間:自107年10月29日至107年10月30日,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
四、注意事項:
(一) 民眾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份或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及規定撿拾清理者,本處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以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二) 本處於現場設有臨時檢查站,撿拾應以徒手為原則,若有使用大型機具搬運本公告內漂流雜木者,請先向現場檢查站登記,登記完成後始可為之(臨時檢查站位置,詳如位置圖)。
(三) 自由撿拾之漂流木,如具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本處或宜蘭縣政府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註記、烙印但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公告之貴重木之漂流木,應在臨時檢查站合法辦理登記,以確定漂流木所有權之歸屬。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
(四) 倘於本公告開放期間,中央氣象局發布宜蘭縣列入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範圍內,本公告即自動失效,民眾不得再行撿拾。
 
註:森林法第52條第4項公告之貴重木樹種: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巒大杉(香杉)、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櫸(臺灣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檫樹、黃連木、毛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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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322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