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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與民有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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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院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及林務局辦理首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辦理。
二、目的:為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發掘問題,解決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三、辦理時間
    ( 一 )案件申請:每日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
    時)辦理。
   (二)約見時間:每兩月(單月份)辦理一次,每次一至三小時。
   (三)對象:本處各業務課、秘書室有關之業者、廠商或民眾。
四、實施方法與要領:
(一)實施方法:
        1.時間:於約見當月廿五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上午九時三十分實施。
        2.地點:本處為民服務中心(1樓警衛室旁)、或視實際需要另洽場地辦理。
        3.受理方式:凡是中華民國國民,對本處主管業務有問題者,得於約見時間十
 日前向本處主管課室以電話、傳真、當面或信件方式申請安排約見。
  (二)實施要領:
        1.內容以本處業務有關為限。
        2.受理預約登記時,應請民眾一併提出問題:各業務課、室對民眾所提問題非
          屬其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之名稱。
        3.各業務課、室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案件之登記、記錄、列管、追蹤、考核等
          事項。
        4.各業務課、室於受理登記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課室,俾以了解案
          情提供資料,並於約見當日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5.各業務課、室應於約見前七日發約見通知,約見時間、聯絡人、電話等。
        6.各業務課 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裁示時限內將辦理情形答復陳情
          人並副知秘書室(研考)。         
        7.受理之陳情案件,其處理時限不得逾十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
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並副知秘書室(研考)。
首長與民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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