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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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095-01-25編修日期:107-05-28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71701018號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51700081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31701060 號函修正發布第3、4、5、8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71701018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審議事項,依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設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國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廢止、變更範圍及變更類別之審議事項。
(二)國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審議、協調事項。

三、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應具備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之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且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審議會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並同意本會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四、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改聘時,每次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審議會每年舉行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列席,在會議中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六、審議會舉行會議時,應邀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應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個人及團體提報之審議案,應邀請提報之個人或團體出席說明。

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有關機關與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依前項辦理。
委員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將迴避委員人數自各該比例之分母及分子項下扣除。

八、審議會審議前,主管機關應依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定事項進行評估,並提出評估報告。
審議會審議時,得參酌前項評估報告內容,進行國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廢止、變更範圍,或變更類別之審議。
審議會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審議會開會審議個案時,參與個案現勘或訪查之委員應至少一人出席。

九、審議會工作人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十、審議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審議會之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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